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和《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节能监察在推动工业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督促被监察单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促进工业企业加强能源管理和提升能效水平,加快推进工业节能和绿色发展,特制定本计划。
一、围绕重点工作,深入开展专项节能监察
依据强制性节能标准,突出抓好重点用能企业、重点用能设备的节能监管,推进重点行业能效水平提升,根据国家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的要求,实施专项监察。
(一)重点高耗能行业能耗专项监察
按照工信部“十三五”高耗能行业节能监察全覆盖的要求,对炼油、对二甲苯、纯碱、聚氯乙烯、硫酸、轮胎、甲醇等石化化工行业,金冶炼、稀土冶炼加工、铝合金、铜及铜合金加工等有色金属行业,建筑石膏、烧结墙体材料、沥青基防水卷材、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等建材行业,糖、啤酒等轻工行业等细分行业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
(二)阶梯电价政策执行专项监察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30号)的要求,对钢铁、水泥、电解铝企业能耗情况进行专项监察。对监察发现的违规企业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依法依规执行阶梯电价政策。
(三)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提升专项监察
结合前两项专项监察工作,依据相关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对电机、风机、空压机、变压器、泵等重点用能产品设备使用企业实施专项监察,核查设备台账,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督促企业淘汰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限定值的低效产品。
(四)数据中心能效专项监察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9〕24号),继续对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的数据中心进行专项监察。按照《数据中心资源利用第3部分:电能能效要求和测量方法》(GB/T32910.3-2016)等标准,核算电能使用效率实测值,检查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
(五)2019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
对2019年专项节能监察中发现的能耗超限额企业和其他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回头看”,对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落实情况进行监察,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依法监督管理,持续做好日常节能监察
开展日常节能监察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立、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履职等能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能源计量、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节能教育培训开展情况等。及时公布节能监察结果,对于不符合《节约能源法》有关要求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跟踪督查企业整改落实。
三、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业节能执法要求
(一)完善工作体系。进一步强化工业节能监察机构建设,构建目标统一、职责清晰、分工合理的节能监察保障体系,妥善应对机构改革对节能监察工作体系的影响,保证节能监察队伍相对稳定,保障工作连续性。开展省市联动执法、市州交叉执法,加强节能监察机构间的交流,促进全省节能监察工作平衡发展。
(二)注重能力建设。加强对节能监察机构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开展节能监察人员业务培训,提升业务技能和水平。加强节能监察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用能设备产品设备型号及主要技术参数在线核对、能耗指标自动核算、节能监察结果在线填报,推动工业节能监察更加准确高效。
(三)强化结果运用。做好节能监察后续跟踪工作,加强节能监察结果的分析应用,针对节能监察中发现的企业不合理用能行为提出改进建议。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节能诊断,并根据节能诊断结果实施节能技术改造。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市州工信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重要性,把节能监察作为践行新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今年的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二)全面准确摸底。本次工业节能监察企业的摸底范围包括:年度工业节能监察重点行业的所有企业(行业明细见附表1),其他行业综合能耗量5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企业(企业能耗以2019年综合能耗为准,2019年能耗数据尚未完成统计或能耗数据不正常的可以采用2018年数据)。对要求实现节能监察全覆盖的重点行业和能耗5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应仔细核对企业名单,确保不漏报、不错报,对已停产的企业也应列入并注明(这些企业今年将不组织实施现场监察)。各市州工信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部门于2月14日前向省工信厅节能处报送工业节能监察企业摸底情况统计表。
(三)严格监督检查。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对各市州节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和体制机制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工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要结合节能监察工作,开展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宣传,做到执法和普法工作相结合,发布一批执法规范、工作扎实、节能效益突出的节能监察优秀案例,宣传节能监察取得的实效,扩大节能监察的影响力。